保卫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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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责任
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第十一章“法律责任”规定:

    第六十六条 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改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,并可处以罚款;

    (一)拒绝、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;(二)应征公民拒绝、逃避征集的;(三)预备役人员、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。

    有前款第(二)项行为,拒不改正的,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,两年内不得出国(境)或者升学。

   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、第三项或者第三款的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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